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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谷物灰分測定法

              來源: http://www.jetlicn.com  類別:實用技術(shù)  更新時間:2005-11-03  閱讀
              【本資訊由中國糧油儀器網(wǎng)提供】

              GB 4800—84

              本標準適用于谷物灰分含量的測定。

              1 方法原理

              將一定重量粉碎的谷物,裝入已知重量的坩堝中,經(jīng)高溫電爐灼燒(550±10℃)至恒重后,減去坩堝重,即為所測谷物灰分含量。

              2 儀器、設(shè)備

              2.1 分析天平:感量0.1 mg。

              2.2 粉碎機:實驗室用。

              2.3 篩子:實驗室用。

              2.4 600W電爐:具有調(diào)壓變壓器。

              2.5 高溫電爐:具有控溫裝置。

              2.6 30 ml新瓷坩堝(上口直徑4 cm,高3.5 cm)。

              2.7 干燥器:內(nèi)徑約為21 cm,帶多孔瓷板,用藍色硅膠或氯化鈣為干燥劑。

              2.8 坩堝鉗。

              3 試劑

              3.1 乙醇:濃度95%,分析純。

              3.2 硝酸:密度1.4 g/cm3,分析純。

              3.3 過氧化氫:濃度30%,分析純。

              4 測定的準備

              4.1 試樣的準備

              選取整粒谷物,去除雜質(zhì),按四分法取樣不少于50 g。用粉碎機粉碎至全部通過孔徑1.7 mm的篩子,其中大于1.0 mm孔徑的顆粒不要超過10%,小于0.5 mm孔徑的不少于50%。

              4.2 坩堝的準備

              將瓷坩堝用稀鹽酸(1∶4)煮沸1~2 h后,先用自來水后用蒸餾水洗凈,烘干。置高溫電爐中,于550±10℃灼燒1 h。當溫度降至200℃時用坩堝鉗取出,放入干燥器中冷卻(每個干燥器放置的坩堝數(shù)不能超過4個,下同),約需半小時降至室溫后,迅速稱重準確至0.1 mg。然后以同樣的溫度灼燒半小時,二次重量之差不超過0.2 mg。否則重復(fù)灼燒。

              5 測定步驟

              5.1 樣品含水量的測定

              樣品含水量測定見GB 3523—83《谷類、油料作物種子水分測定法》。

              5.2 樣品灰分的測定

              5.2.1 稱樣

              在測定水分的同時,稱取平行樣兩份(水稻、谷子3 g,其余5 g)于已知重量的瓷坩堝中,準確到0.2 mg。

              5.2.2 預(yù)灰化

              為了促進樣品的均勻灰化,加2 ml乙醇溶液濕潤樣品,然后將坩堝放在低溫電爐上,坩堝蓋子傾斜留一小縫,用調(diào)壓變壓器控制溫度。開始電壓為80~100 V,約1 h后逐漸升到220 V。在加熱過程中避免明火燃燒,防止樣品的固體微粒噴出,待不冒煙以后逐漸增加溫度。當坩堝中的內(nèi)容物呈灰色取下坩堝,放在石棉板上冷卻后,加8滴過氧化氫和2~4滴硝酸,利用電爐余熱蒸干,再加熱至內(nèi)容物呈白色或灰白色。

              5.2.3 灰化

              經(jīng)過預(yù)灰化后,將坩堝放入高溫電爐中。于550±10℃灼燒1 h。當溫度降至200℃時,用坩堝鉗取出坩堝,放入干燥器中冷卻,約需半小時降至室溫后,迅速稱重準確至0.1 mg。隨后再放入高溫電爐灼燒半小時,稱重,二次相差不大于0.5 mg。

              6 結(jié)果計算

              6.1 計算公式

              式中:W1── 坩堝重加灰分重,g;

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W0── 坩堝重,g;

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W── 風干樣品重,g;

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H── 水分占樣品重的百分數(shù)(風干基)。

              6.2 結(jié)果的表示

              兩個平行測定的結(jié)果,用算術(shù)平均值表示。保留小數(shù)點后兩位數(shù)。第三位數(shù)的舍入見GB 1.1—81《標準化工作導(dǎo)則 編寫標準的一般規(guī)定》附錄C。

              6.3 結(jié)果的允許差

              當樣品的灰分含量小于1%時,兩個平行測定值之差不應(yīng)大于0.02%;當灰分含量大于1%時,不應(yīng)大于灰分平均含量的2%。

              附加說明:

             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(nóng)牧漁業(yè)部提出。

              本標準由遼寧省農(nóng)業(yè)科學(xué)院負責起草。

             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興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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